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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1.一方的婚前财产。凡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前,夫妻一方个人所得的财产,包括不动产、动产,结婚后仍然属其个人所有,且不因婚姻关系的持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另一方不得要求分割。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该部分费用是专门赔偿给受害人个人的,是受害人生活的基本保障,是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特别指明了财产只归夫妻一方所有时,那么该财产就属于其一方财产,而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是指化妆品、装饰物、衣物、提包等个人日常生活用品。对于价值较大的虽然是一方专用的,比如贵重手表、金银首饰等物品,应当根据家庭收入的状况来具体确定,不应当一律认定为个人生活用品。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 5.一方一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6.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公积金; 三、婚前、婚后接受父母赠与的认定 婚前,当事人接受父母的资金或物品,视为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应当作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是赠与当事人双方的除外; 婚后,当事人接受父母的资金或物品,视为父母对当事人双方的赠与,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除非父母明确表示时赠与自己子女的除外; 即婚前父母因子女结婚赠与的财物原则上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婚后父母因子女结婚赠与的财物原则上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四、婚前个人债务的认定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婚前债务; 夫妻一方在结婚前所负的债务,应当属于婚前个人债务,除非是因为结婚而负债,比如购买的房屋在婚后有夫妻双方共同使用等。 2.夫妻一方不合理的债务,不如因为赌博、吸毒而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赠与他人或为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而负的债; 4.夫妻一方因犯罪、违法所负的债务; 上述夫妻一方婚前个人债务,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不得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除非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债务人夫妻双方婚后生活。 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一方婚前债务仍然是个人债务,不得作为夫妻共同债务来处理,如果该债务确实用作夫妻共同生活,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债务所购物品也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债务人的配偶承担的债务不得大于其接受的财产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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