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须知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我处办理结婚登记的,须有一方户口在崇文,男女双方共同到场办理登记手续。 一、户口卡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在无法出示户口卡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户籍证明内容应包括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及本人的户口所在地址,并加盖派出所公章)及复印件,其中所使用的姓名、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 二、身份证及复印件:当事人应出示身份证,身份证应在有效期内。身份证丢失者由本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出具身份证号证明并加盖公章。身份证未办者,由本人所在派出所出具未办证明并加盖公章。现役军人出示军人证件。出国人员持护照。 三、婚姻状况证明:1、由本人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劳资部门出具。2、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3、城市户口待业人员由档案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4、农业户口人员由本人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5、未取得国外居住权的出国人员,因公出国由派出单位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因私出国,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在国外期间的婚姻状况证明,出国前已达到法定婚龄的,还须持有出国前的婚姻状况证明。(由出国前原档案所在单位出具)。(注:请按照开信要求出具证明,不得使用翻印及复制的证明。全部证明须用蓝黑或黑色钢笔书写。) 四、婚前体检证明:经市卫生局、民政局共同指定的婚检医院出具婚检证明有效,婚检证明有效期三个月。崇文区指定医院为区妇幼保健院(培新街4号)。 五、照片:免冠、半身、近期三张三寸的合影照片或双方各三张二寸单人证件照。以上照片均应便衣着装。 六、离婚证明:离婚证明包括“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调解书”。持一审法院“离婚判决书”办理登记的还须持原审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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