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前夫因感情不和,半年前经海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十岁的儿子由我抚养,前夫每月给付儿子扶养费450元,因我和前夫对判决内容均无异议,都没有提出上诉。如今判决书已生效半年多,前夫一分钱也没给过儿子,眼下孩子的生活费、学费逐月增加,仅靠我一个人的工资抚养很吃力,我多次向前夫索要,他不是搪塞,就是不开机,我该怎么办? 解答:前夫不履行抚育义务,针对此情况,根据《婚姻法》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强制执行的办法:一是提取、扣留被申请人的储蓄存款或工资等劳动收入;二是查封、扣押、冻结、变卖被申请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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