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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人员对当事人做婚前检查时,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可以是一次全面的、系统的健康检查,也可以局限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或不宜生育的疾病范围之内,如遗传性疾 家族史调查内容为;三代以内有血缘关系的直系、旁系亲属的健康状况,特别是遗传病、遗传缺陷和畸形,拟结婚的男女之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 体格检查内容为:身体发育状况、精神状态、皮肤、脊柱、四肢等是否正常,有无畸形;第二性征发育情况,如体型、喉结、乳房、阴毛分布及声音等;生殖器官主要是检查其发育情况是否与年龄相符,有无疾病或畸形,是否可以治疗或通过手术矫正。 实验室检查及其他辅助检查项目为;血常规、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及e抗原、胸部透视等,必要时做染色体检查、精液检查、性病检查。女性通常检验白带,检查有无滴虫、霉菌等。 如在检查中发现其中一方有某种需要治愈后才可以结婚的疾病,医生应及时提出建议并予以,劝导.如发现被检查看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或属三代以内的血亲关系,医生应及时向被检查者讲明结婚的危害性。对可以结婚、不应生育,或者可以生育但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保证生育安全的被检查者,检查医生亦应向当事人提出结婚后的避孕措施或需要注意的事项。对于婚姻登记机关指定的鉴定项目,检查证明上应明确标注,婚姻登记机关将根据检查结果决定是否为申请结婚者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一般情况下,发现有较严重的疾病和遗传病,以及传染病的活动期,都不能结婚。生殖器官畸形而无法矫正者,也不宜结婚。某些疾病经过治疗,病情得到稳定和好转,不致危及对方时,可以结婚。不十分严重的生殖器官畸形,经过矫正或补救,也可以结婚。 有些情况虽然允许结婚,但从优生学角度考虑应禁止生育。例如双方都是相同的遗传病患者应禁止生育,即先实行绝育手术,才能结婚。如果一方患有发病率较高,而且症状比较严重的遗传病,也应禁止生育。例如患有常染色体显性遗传 病、传染性疾病等。凡与此类疾病无关的部位和问题,当事人有权拒绝检查和询问。一般情况下,性器官部位,多是男医生检查男方,女医生检查女方。除检查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内容外,任何医护人员不得受任何人指令或请求,乱加检查项目或出据虚假证明。经检查,确有婚姻法禁止结婚或禁止生育疾病的,应如实出示检验报告。 健康询问内容为:本人身体状况如何,过去和现在患有何种疾病、治疗情况及目前状况如何,有无遗传病、传染病、精神病等,是否进行过治疗,目前状况如何。女方何时来月经,目前月经是否正常。男方何时开始遗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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